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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劉秋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佰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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