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保險,2,2013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劉萬基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德信
訴訟代理人 簡恒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 年12月30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5 日內提出何時知悉本件有解除事由之證據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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