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9,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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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明梅
代 理 人 葉慶人律師
相 對 人 宏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明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進成會計師(力詮會計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號二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上開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3%, (即股份總數44,00,000股,聲請人持有800,000股)並自民國99年間繼續持有至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趙明川迄今連續3 年未向股東(會)提出公司之財務報告,且相對人公司之會計員工曾因業務侵占案件,經相對人提起告訴,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業務帳冊及財產情形有所質疑,實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自99年間起即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股份總數超過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含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持有股份)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相對人股東無誤,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應予准許。

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吳進成會計師(力詮會計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有該會102年10月23日會總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吳進成會計師係國立臺北大學會計碩士,曾任職長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吳進成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至於檢查人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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