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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債 務 人 蔡慧金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慧金、林博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其中本金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玖仟貳佰參拾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債務人蔡慧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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