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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嚴祥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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