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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5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郭許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進萬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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