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11965,2013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浚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總慶
債 務 人 謝和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貳萬伍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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