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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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