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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詹鈞傑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詹瑞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聲請狀繕本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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