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12124,2013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馬詠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3,435元,專案補償款2,802元,共計16,237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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