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12125,2013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陸家偉
黃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陸家偉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陸家偉向債權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黃麗珠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陸家偉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專案補償款新臺幣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共計新臺幣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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