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祈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89,251元,其中350,460元自民國10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238,791元,自10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589,251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祈賢 │自民國10208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4│
│ │350460│ │7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祈賢 │自民國10208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4 │
│ │238791│ │7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祈賢 │自民國10209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0460│ │8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祈賢 │自民國10209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8791│ │8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