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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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