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12216,2013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債 務 人 楊康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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