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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林璿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肆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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