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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雲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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