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丁顯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7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
(二)緣債務人於88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7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7年6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4,12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緣債務人於88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玉如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5956 │0000000000│01月 08日 │ │八八 │
│ │元 │1 │起 │ │ │
├──┼───┼─────┼──────┼──────┼───────┤
│ 002│新臺幣│丁玉如 431│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34336│0000000000│06月 17日 │ │點二三五 │
│ │元 │202 │起 │ │ │
├──┼───┼─────┼──────┼──────┼───────┤
│ 003│新臺幣│丁玉如 552│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4156│0000000000│03月 30日 │ │ │
│ │元 │507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玉如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097年 0│
│ │15956 │0000000000│02月 07日 │ │2月 07日 起至 │
│ │元 │1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210元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