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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政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2月11日止累計635,409元未給付,(其中333,320元為本金、302,08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12月11日止累計87,706元未給付,其中45,830元為消費款、41,876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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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政桀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3320│ │2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政桀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5830 │ │2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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