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12524,2013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潘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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