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12548,2013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君玫
債 務 人 倪和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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