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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翁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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