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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周柏言
周晉霆
羅鈺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周柏言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周晉霆、羅鈺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36,952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柏言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14,95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周晉霆、羅鈺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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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柏言、周│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14958│晉霆、羅鈺│7月26日起 │ │八三 │
│ │3元 │慧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柏言、周│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4958│晉霆、羅鈺│8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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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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