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12594,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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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永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自93年7月12日起至94年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2月12日止累計106,483元未給付,其中41,925元為本金、64,55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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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永志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1925 │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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