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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約定自100年2月25日起至105年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2月12日止累計69,209元未給付,其中65,496元為本金、3,71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11月20日止累計221,254元未給付,其中207,498元為消費款、9,976元為循環利息、3,7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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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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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益豐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2%│
│ │65496 │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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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益豐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06273│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益豐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225元│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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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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