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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08號
債 權 人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債 權 人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債 權 人 李士宗
鄭惠敏
債 務 人 李宏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伍拾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士宗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惠敏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暨均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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