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務 人 許名辰(原名許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