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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連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
加計之利息最高以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玖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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