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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零捌拾參元,自起息日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自起息日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元,自起息日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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