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4829,2013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陳文瑜
債 務 人 游順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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