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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孫惠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六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2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百分之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4月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31,590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
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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