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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債 務 人 張敏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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