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促,5243,2013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魏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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