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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張逸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民法第1156條第1項所明定。
故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張文雄之遺產清冊,未依規定開具詳細遺產清冊及提出被繼承人張文雄財政部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及102年4月30日發函限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皆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聲請人等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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