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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羅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鵬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5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鵬同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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