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司聲,80,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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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雅莉
相 對 人 彭啟華(原姓名張彭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左營福山郵局191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通知受讓債權讓與之事,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

另經本院囑託相對人上址管區員警查訪,獲得回復表示:相對人確實居住上址,則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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