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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蕭慧德
聲 請 人 林奮建
聲 請 人 林奮加
聲 請 人 陳益壽
聲 請 人 廖銘煌
聲 請 人 涂勝淵
相 對 人 謝清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得受送達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另經本院囑託相對人上址轄區警員查訪,獲得回復表示相對人鮮少返家,家中常常無人在家,則本院堪認相對人應受送達之地址不明,本件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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