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國,3,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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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吳春穆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法定代理人 馬幼竹
訴訟代理人 賴建帆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兩造間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主張被告誤認原告所合法進口之甘藍菜為私運管制物品,而將系爭甘藍菜沒收銷毀,現原告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23號刑事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84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是被告之行政處分致原告受有損害請求國家賠償等語,查原告就前開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已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在案(財政部訴願案號:102年度台財字第00000000號),有原告之訴願書影本在卷可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俟前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結果為據,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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