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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高桂毊
再審被告 白松益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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