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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68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訴訟代理人 蘇永光
被 告 林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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