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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7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 告 方佳齡
陳詩軒(原名陳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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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基小字第741號│
├──┬─────┬──────────┬──────────┤
│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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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490元 │自101年8月4日起至 │自102年3月27日起至 │
│ │ │102年1月29日止,按週│102年4月9日止,按週 │
│ │ │年百分之1.83計算。 │年百分之0.946計算。 │
│ │ ├──────────┼──────────┤
│ │ │自102年1月30日起至 │自102年4月10日起至清│
│ │ │102年4月9日止,按週 │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
│ │ │年百分之4.73計算。 │0.948計算。 │
│ │ ├──────────┼──────────┤
│ │ │自102年4月10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 │
│ │ │4.74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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