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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8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 代 理人 張文寧
被 告 蔡語嫣
蔡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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