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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坤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聖崴、黃.
度基簡字第17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即上訴人提起上訴可能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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