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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73號
原 告 李鎧鈞
被 告 邱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1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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