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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立仁即聯欣汽車材料行間因102年度基簡字第20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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