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簡,372,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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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海倫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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