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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377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被 告 許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裁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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