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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448號
原 告 胡榮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國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劉國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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