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婚,127,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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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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