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36號
原 告 簡宇婷
被 告 錡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99年12月16日結婚」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2月5日結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為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