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家親聲,46,201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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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相對人林思維、李慧萍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兩造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正相對人林思維、李慧萍之戶籍謄本。

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聲請人並未領取,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據以計算,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2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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